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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蓝字 第八条申报示范平台应具备多种服务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务功能:
(一)信息类服务。充分利用信息和网络技术手段,形成开放的,便利于中小微企业查询、应用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50家以上,年开展相关服务活动3次以上。
(二)创业类服务。具有系统的创业指导方案,建有创业项目库、创业指南、创业导师团队、创业服务热线等。为初创期的小微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策划、政务和商事代理、创业场地等服务。年开展相关服务活动3次以上。
(三)创新类服务。具有组织创新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工业设计、技术诊断、检验检测、质量控制、产学研对接,研发设备、创新资源共享,创新成果转化、推广等服务。年开展相关服务活动3次以上。
(四)融资类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产品咨询、企业融资策划、融资代理、信用担保和评价、上市(新三板)培育、融资知识培训等服务。年开展相关服务活动4次以上。
(五)培训类服务。具有培训资质,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为中小微企业负责人、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才提供政策法规、经营管理、市场营销和技术技能等培训服务。年培训人次以上。
(六)管理咨询类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企业战略规划、精益生产、品牌培育、人力资源、供应链管理、商业模式设计、股权激励等诊断咨询服务。年开展相关服务活动3次以上。
(七)市场开拓类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电子商务、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等服务,以及为中小微企业拓宽市场渠道、建立驻外服务点和营销网络、参与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提供各类服务。年开展相关服务活动3次以上。
(八)财税类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财务税务咨询和代理、成本控制、风险控制等服务。年开展相关服务活动3次以上。
第三章申报材料和申报程序
第九条申报示范平台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昆明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服务平台基本情况、提供服务情况、服务成效等(附件1)。
(二)相关证照凭证:包括服务平台运营主体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产权证明或长期租赁合同复印件。
(三)服务平台运营主体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须体现服务收支情况)。
(四)服务平台服务流程(指南)、运营管理方面的制度文件以及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包括服务协议、服务类别、活动通知、签到、照片、总结、媒体报道等)。
(五)经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认定的机构从业资格、认定证书、资质证书、荣誉证书等复印件。
(六)服务平台主要管理人员、专职服务人员和创业导师名单及相应的学历、资质证明材料。
(七)签约其它服务机构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八)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它材料。
第十条申报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向县(市)区、开发(度假)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按照本办法对所推荐服务平台的基本条件、运营情况、服务业绩等进行测评,出具推荐意见,填写《昆明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汇总表》(附件2),并附被推荐服务平台的申报材料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专家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择优提出拟认定示范平台名单。
第十三条现场核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组织对拟认定示范平台进行现场核查,提出现场核查意见。
第十四条社会公示。根据专家评审和现场核查意见,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确定认定示范平台名单,并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服务平台,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五条认定授牌。公示期结束后,对于公示期内没有异议和经调查核实没有问题的服务平台,授予“昆明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并颁发牌匾。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特点和公共服务需求,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大推进示范平台建设工作力度,建立服务平台培育信息库,及时掌握各类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营情况,将符合条件的服务平台推荐申报市级示范平台。各示范平台应当积极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质优、价廉、高效的服务,做到服务流程规范、价格合理、服务到位。
第十七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每年对示范平台进行复审。示范平台运营主体应按当年复审通知要求,将上年度工作总结、本年度服务工作计划以及《昆明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年度复审表》(附件3)和相关工作台账等评价材料报所属县(市)区、开发(度假)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示范平台实施检查,并汇总示范平台年度评价材料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对示范平台进行年度绩效测评,根据示范平台运营情况和测评分数确定复审结果,测评分数和复审结果作为给予运营经费补助的主要依据应用。
第十八条对多次不参加由省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公共服务活动,或者未按要求向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评价材料,或者年度复审不合格、责令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示范平台,将取消“昆明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收回已颁发的牌匾,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认定。
第十九条示范平台或其运营主体遇有更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在更改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报所属县(市)区、开发(度假)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备案。
第二十条对符合示范平台认定条件并复审通过的原“昆明市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服务示范单位”,依照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示范平台认定工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示范平台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绩效情况接受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监督。
第六章补助和扶持
第二十一条对于新认定的示范基地给予每户10万元的奖补。对于已认定的示范基地,按上年度服务绩效和复审结果给予复审通过的示范基地每户10万元的运营经费补助,对于同一市级示范基地的运营经费补助累计不超过40万元。
第二十二条对服务业绩突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成果明显、社会反映良好的示范基地,予以优先政策支持,优先市级财政资金扶持,优先推荐申报省级示范基地认定和省级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扶持。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年4月1日发布的《昆明市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服务示范单位认定暂行办法》(昆工信通〔〕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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