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中小企业ldquo转贷通rd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转贷通”项目的运行管理,缓解中小企业转贷资金压力,提振中小企业信心,打击民间非法集资和高利借贷行为,维护金融秩序,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促进我市金融与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转贷通”是一种“低成本、免担保、普惠式”专项为中小企业筹集贷款(仅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表外业务融资等除外)转贷资金的短期信贷金融服务项目。

第三条“转贷通”项目以金融机构为主体,由义乌农商银行具体承办,在我市设分支机构的各商业银行共同参与运营,由市人民政府引导,各部门监管。

第四条成立义乌市金融服务中小企业转贷工作协调小组,负责“转贷通”项目的组织领导、协调运营、风险防范和追偿。协调小组指导义乌农商银行专设义乌市中小企业转贷服务中心,具体承担“转贷通”项目的运行与日常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义乌农商银行与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各商业银行签订“转贷通”项目合作运营协议,市金融办、促稳办、人行、银监办在协议上予以见证。

第二章贷款的条件、金额、期限、利率

第六条“转贷通”项目申请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本市注册登记设立;

(二)在本市银行业机构发生的贷款业务,同时该笔贷款业务申请续贷的日期和规模在有效的授信范围;

(三)该笔贷款银行同意续贷,且续贷相关资料齐全,手续完备;

(四)生产经营正常,无严重欠薪、偷漏税、欠税、不良信用记录和法院查封案件。

第七条贷款额度。单户申请的“转贷通”项目贷款金额原则上为50—万元,且不超过监管部门规定的单一客户授信集中度和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比例。

第八条“转贷通”项目以信用贷款方式发放。

第九条贷款期限和利率。“转贷通”采取“有偿使用、即借即还”的方式运行,提供的信贷资金仅限于企业银行贷款的续贷之用,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天,贷款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三。贷款当日归还的,按万分之三收取一日手续费。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流程

第十条“转贷通”项目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申请。企业在银行贷款到期前15个工作日向中小企业转贷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转贷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相关表格。

(二)资格初审。“转贷中心”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转贷通”项目申请条件进行资格初审,3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申请受理情况。初审合格的,及时告知企业,并发放《“转贷通”贷款受理告知书》。

(三)续贷确认。企业在接到《“转贷通”贷款受理告知书》后,到续贷银行申请办理续贷手续;续贷银行对符合续贷条件的,及时完成所有续贷手续,并出具《续贷确认函》,承诺及时完成续贷并足额划转回“转贷中心”指定帐户。

(四)续贷见证。金融办在《续贷确认函》上签章予以见证。

(五)贷款审批。“转贷中心”在收到《续贷确认函》和其他所需材料后,及时按简易程序进行贷款审查和审批。

(六)贷款发放。“转贷中心”通知申请企业开立账户及办理“转贷通”贷款相关手续。在确保借款人账户正常的状态下,“转贷中心”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并汇入续贷银行的指定帐户。

(七)续贷银行还款。续贷银行在确保借款人账户正常的状态下即时进行还贷操作。若借款人账户已被查封或冻结,要及时通知“转贷中心”,并立即将相关款项退回。

(八)转贷与收回。续贷银行办理还贷操作后,须即时办理企业转贷业务,并及时将转贷资金划回至“转贷中心”的“转贷资金专户”。“转贷中心”收到资金后,直接通过该专户进行“转贷通”还贷。“转贷中心”当日足额收取相关利息或手续费。

(九)资料归档。“转贷通”贷款收回后,“转贷中心”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归档,以备后查。

第四章风险防范

第十一条各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专项使用、封闭运行、无缝转贷”的工作要求,确保转贷金融服务的运转高效和安全规范。

第十二条“转贷中心”要通过实时与续贷银行进行沟通联系,切实做好资金的封闭运作和跟踪监管,确保“转贷通”贷款资金真正用于续贷银行的转贷,并确保相关企业及时归还和支付利息或手续费。“转贷通”项目操作过程中产生的风险由义乌农商银行自行承担,市金融办、促稳办、人行、银监办等部门要积极给予协调帮助化解风险。

第十三条续贷银行要全力配合做好“转贷通”项目的运行,并承担相应风险防控责任。转贷资金进入续贷银行期间所产生的风险,由续贷银行承担代偿责任。

第十四条建立“转贷通”项目奖励机制,市财政对义乌农商银行按每年转贷金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万元。

第十五条义乌市金融服务中小企业转贷工作协调小组要及时对“转贷通”项目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和汇总,定期评判风险性和操作性。若项目运行出现风险,要立即进行评估,视情决定项目的开展与否。

第十六条企业未能按时归还“转贷通”资金、支付利息费用的,除采取措施追回资金和相关利息费用外,列入“转贷通”负面名单,不再受理相关申请。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义乌市金融服务中小企业转贷工作协调小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另行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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