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这个世界上有“后悔药”
你会买吗?
相信大部分人都会选择“会”
下面这起案件中的主角
就因为拔牙后后悔
医院告上了法庭……
常先生(化名)于年2月17日因吃花生糖致牙齿不适,医院牙科就诊治疗,并拔除了右下牙。
可过了半年,常先生学习了有关牙齿方面的知识并咨询了相关人士后,医院无需拔除自己这颗牙,完全可以通过剔除小蹦裂块后修复牙齿。
常先生认为,医院的诊疗行为破坏了自己的牙齿健康和美观,若通过种植一颗牙恢复牙齿功能原状需要元至元,因此向香洲法院提起诉讼,医院返还医疗费.58元并支付赔偿金元。
对此,医院又怎么说?庭审中,医院答辩称,病牙是常先生主动要求拔除的,病历显示,该牙体发生纵裂,根尖周围有炎症,且靠舌头侧一半牙冠缺损。
在病牙牙冠受到破坏且牙根管壁已不再完整的情况下,拔除是去除病灶、解除病人痛苦的唯一方法。
(网络图片)
如果不及时拔除病牙,仅通过局部消炎对症应急处理,长期慢性炎症刺激会导致牙槽骨迅速吸收,不利于后期种植修复。抵抗力差时,可能还会出现根尖脓肿,伴随颌骨炎症、颌面部蜂窝织炎等。
而医院在将病牙成功拔除后,为常先生上了止痛药并开具内服药控制炎症,其术后恢复完好。因此,医院在该案中没有任何医疗过错,常先生提出医院承担种牙费用的诉讼请求于法于理无据。
香洲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常先生因右下第5颗牙齿医院要求拔除该患牙。医院对常先生的患牙做了必要的检查,确诊该牙纵裂,有叩痛(+),舌冠缺损,并在征得常先生同意后拔除了该患牙。
医院的上述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并尽到了与目前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故对常先生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常先生的诉讼请求。
据悉,常先生没有上诉,该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医院对常先生患牙采取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并尽到了目前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故法院对常先生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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